{{ $t('FEZ002') }} 教導處|
主旨:重申校園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配合事項,請學校依說明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7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90662號函辦理。
二、重申「數位網路性別暴力」業列入「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」(https://csrc.edu.tw/)通報類別,請學校加強宣導倘知悉發生疑似數位網路/性別暴力事件時,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辦理通報、調查處理並提供當事人必要之心理輔導、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。
三、教育部製作防制數位性別暴力議題教材包「刪除不了的是回憶」(含文章、教學影片、教學指引、學習單;下載網址:https://reurl.cc/GAxNKG)。請本府向學校積極推廣,於校內課程教學或活動融入運用。
四、因應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,請學校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3條第1款規定(略以):「當事人為未成年者,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。」,學校應依規定通知未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陪同參與調查程序,另滿18歲之成年學生,依法得自主決定其事件程序之參與情形。倘成年學生表達需家長參與時,學校自得配合通知其家長參與,惟如該成年學生拒絕通知家長參與程序,學校依法應予尊重其意願。
五、因應112年2月15日公布修正之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」全文修正條號變更,原條文第7條修正為第9條,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期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至少2小時,並增定幼兒園應實施性侵害防治教育宣導之規定請本府加強宣導。
六、依據教育部109年1月30日臺教學(三)字第1090008404號函,調查小組成員如受所調查事件之當事人(含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委任代理人)或協助調查之人對渠提出訴訟,而列為被告,依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7條規定,學校應予協助(包括延聘律師為調查小組成員提供法律諮詢、文書代撰、代理訴訟、辯護、交涉協商及其他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)。
七、請加強向學校宣導人員執行行為人防治教育8小時相關經費,學校應視授課人員之身份別及授課性質,依「各級學校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」、「講座鐘點費支給表」或「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」規定,予以報支鐘點費、加班費或補休時數。
八、請本府轉知學校進行調查訪談時,應安排內外場人員協助,外場人員負責報到、招待及引導路線等事宜,內場人員負責訪談錄音及記錄等工作,以落實防治準則第23條第4款與第25條第1項第2、3及4款規定,並避免訪談過程中產生不必要之缺失。
九、請學校對獎懲規定全面檢視及審查,如訂有不合時宜及違反規定者,請學校修正,避免因學生獎懲行為失當而衍生不當管教問題。另學校於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時,應符合明確性、平等、比例及正當程序等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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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3-12-28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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